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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少女遇车祸重伤死亡索赔案律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6-02-17    作者:110网律师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信明、徐桂春的委托,指派王道刚律师作为其与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镇中华埠小学(下称“中华埠小学”)、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参加庭审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予以采纳。
一、中华埠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导致王雅薇遭受人身损害,具有过错。
事发时王雅薇12岁,系中华埠小学的学生,未成年人(见证据:户口簿;奖状7张、照片3张)。证人王世初、魏欣、胡凯旋当庭证实如下内容:王雅薇平时乘坐校车上下学,每月校车费200元,平时下午放学时间是四点;事发当日的201354日是学校第一次在周末安排她们(含王雅薇)鼓号队成员配合琵琶队伴奏。此前一天53日她们是被音乐老师于兆霞、祁小霞通知必须第二天下午一点半到校参加排练。也未告知学生家长排练结束时间,家长无法接孩子。也没有像平常一样安排校车接送王雅薇。事发当日下午两点半放学(比平时早一个半小时)后,孩子完全暴露于危险之中(见证人王世初、魏欣、胡凯旋当庭证言笔录)。
代理人亲赴事发路段查看,发现事发道路是双向南北单车道,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且机动车道非常狭窄,仅容一辆车勉强通过。狭窄道路的边缘即是密密麻麻的树,危险来临即使大人也无法躲避,遑论小学生,更何况学校距离王雅薇村三站地,四公里余(见证据:公交站牌照片),王雅薇长距离处于危险中。
事发当天本是休息日,学生依法本是可以在家休息的。学校既然安排排练,就有义务保障参与排练学生的人身安全,放学后没有安排校车,也没有通知家长接孩子,直接使学生处于危险之中而不顾,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显而易见。假如周末不安排排练或者即使安排排练,采取措施保障学生的安全,王雅薇发生交通事故继而死亡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实在令人痛心。而校方与教委只承认校方有责任,无赔偿行动(见证据:徐桂春分别与中华埠小学校长王正海、棘洪滩教委办赵思顺主任对话录音)。
中华埠小学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称已经捐助了93.7万元,未经证实,即便真实也只是社会各界同情王雅薇的遭遇,将善款交到中华埠小学校长手中,让其交到王雅薇父母的手中。况且,此善款非中华埠小学的赔偿款。中华埠小学在庭审中称学生是自愿排练与事实不符,此排练是学校为了59日、10日的“区长杯”汇演,要求学生周末到校,学生是义务性的配合伴奏。上述三证人当庭证言已予以证实。中华埠小学称排练免费,免费也不是减免责任的理由。
二、中华埠小学应对王雅薇的全部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王雅薇于201354日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曹彦明全责,王雅薇无责(见证据: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青公交认字【2013】第32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少民初字第67号判赔1867922.02元及同院(2015)城民初字第4437号判赔372213.74元(见证据:城阳法院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共计2240135.76元,该判决已生效(见证据: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该损失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直接侵权人的曹彦明因无赔偿能力,分文未付(见证据执行裁定书,案号:(2015)城执字第1952号)。对该损失,中华埠小学依法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王雅薇的父母王信明、徐桂春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雅薇系未成年人,事发当天本是周末休息日,却被学校第一次要求周末配合伴奏排练,中华埠小学应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未安排校车,也未告知学生家长排练结束时间,使王雅薇完全暴露于危险之中。事发时,王雅薇已脱离其父母的监管,其父母难以充分行使保护权,王雅薇的监护人对王雅薇的损害后果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四、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是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镇中华埠小学的办学单位,对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负连带责任。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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