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贤斌,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所地:赣州市青年路26号(吉祥花园内)。
负责人罗坚,总经理。
上诉人陈贤斌与被上诉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犹县人民法院(2007)上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贤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贤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上诉人陈贤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辉
审 判 员 温金来
代理审判员 黄 萍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