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以其未泄露公司保密信息为由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被判败诉案【学习札记369】
陆某某以其未泄露公司保密信息为由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被判败诉案【学习札记36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69(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11号
陆某某以其未泄露公司保密信息为由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被判败诉案
【裁判摘要】
劳动者应当诚信的履行对公司的职责,特别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以相应更高的标准管理自己所掌握的公司不宜对外公开的保密信息。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泄漏了公司的保密信息,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披露的内容是否会使公司处于不利状况、给公司带来危害。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总第
31辑,法律出版社 2014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