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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买房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6-01-31    作者:张静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目前子女凭自身能力多半无法买房,父母以全部积蓄为子女买房,而年轻人对感情和婚姻不慎重,闪婚闪离的较多。一旦离婚,双方分割的房产实际上是父母的毕生财产,这与父母当时为子女出资购房、希望其生活美好的目的是相违背的,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权益。
 
应注意:本条规定的 “出资”是指父母出全资,婚后如果父母只是替子女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考虑首付部分的增值,判归支付首付一方的子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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