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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过高,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6-01-22    作者:孙新律师
双方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过高,约定是否有效?
 
        问:施工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就要向守约方支付总工程款的50%作为违约金。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请问:承包人能请求对方支付总工程款50%作为违约金吗?还是按银行利息来计算违约金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数额或标准来计算,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问题中所涉及的违约金约定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范围,承包人可以请求对方支付总工程款的50%作为违约金,而不是按银行利率来计算违约金。
        当然,工程款的50%作为违约金,如果没有其他原因,显然属于约定比例过高的情形。发包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然,发包人提出适当减少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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