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交给妻子管理,离婚时还能分割吗?
王某与妻子结婚后,王某将婚前的10万元存款转至妻子银行卡,并将工资卡也交予妻子,由妻子负责家庭一切开销。结婚一年后,二人因家庭琐事纠纷不断,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其婚前存款10万元。妻子同意离婚,但称10万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间消耗完毕,不能返还。本案如何处理?
律师讲法:
1.如何定性王某婚后将存款交给妻子的行为?
原告主张该行为系保管行为,但未举证证明。法官应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李二人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将婚前存款交给妻子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王某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妻子的处分权利。二人系夫妻关系,王某可以预见到妻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予她,很难被理解为仅要求妻子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故王某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既然王、李二人有妻子管钱的安排,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则将王某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妻子的行为视为王某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乎常理。
2.离婚时对上述款项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
本案中,虽然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将10万元消耗完毕,故王某不得再主张妻子返还该10万元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