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将婚前个人存款交给对方的,离婚时能否要回?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为向新婚妻子表达忠心,张某于2012年6月分两次将个人婚前存款共计20万元交给王某,并将工资卡等也交与王某,由王某负责家庭一切开销。因双方性格不合,2014年7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其婚前个人存款20万元,张某提出该20万属于其请王某保管的婚前财产。王某收到传票后向成都知著名婚姻律师寻求帮助,成都著名婚姻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出以下意见,最后被法院采纳,帮助王某成功了结此案。
【成都著名婚姻律师意见】
1、张某提出的保管行为不成立。
根据《证据规定》相关规定,由张某对其主张的“交付20万元属于委托保管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张某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无财产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某将婚前个人存款交给王某系其对个人财产的自愿处分,且张某在交付之时并未附加任何条件限制王某对该笔款项的处分权。根据常理判断,二人系夫妻关系,张某可以预见王某可能对前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付于她,很难让人信服该行为系委托保管。故,张某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张某交付其婚前个人存款的意图应为其自愿将婚前个人存款供婚后共同生活使用。
2、20万因供婚后开支已消耗,张某不得主张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自愿将婚前个人存款2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在两年多的夫妻共同生活中消耗完毕,故张某不得再主张王某返还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