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法院诉讼离婚罕见男方多分财产成功案例
离婚男方成功获取【大面积房产】
江宁区离汤山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与妻子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协商离婚无果,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4年4月将此案立于江宁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4年10月。
主审法官:乔华副庭长。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大面积房屋归男方,小面积房屋归女方;
3、房屋贷款由男方承担,其他外债由女方承担
4、其他物品各归各有。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获取相应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关于财产分割:
本案涉及房屋问题比较复杂,大面积房屋还没有办理产权证,而且与孩子共有一定份额,小面积房屋有房产证没有贷款,外债数额双方也存在争议,同时对于男方持有的邮票、钱币、纪念章等价值也难以判断,为此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的分配价值和分配方案,变成了耗费时间的过程,最终庄荣华律师与双方当事人理性沟通,同时对于现在财产持有的现状,分割实用的角度,以及双方的根本需求做了全面的分析,最终双方当事人全面达成一致,结束了财产分割争夺,一切恢复平静。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 调 解 书
(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62年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962年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案由:离婚纠纷
1989年日,原告A与被告B登记结婚,1 9 9 0年日生育一子C(曾用名)。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2014年4月,A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B离婚。审理中,B亦认为夫妻确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位于江宁区房屋9 0%的份额及邮票、钱币、纪念章等归原告A所有;位于碧桂园房屋、苏A号轿车归被告B所有,碧桂园房屋所涉及的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由原告、被告B各承担一半;
三、原告A、被告B各自名下的存款、保险金归各自所有;
四、位于碧桂园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原告A负责偿还,欠D的1 0万元及E、F的8万元共计1 8万元由被告B负责偿还:
五、双方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1390元,减半收取5695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吴甜成功案例二: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案
成功获取【九岁半男孩抚养权】及两套房屋所有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为一起标准的离婚纠纷涉及:法定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权适用标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方式。
本案原告为女方,此次以第三次起诉离婚,男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案前委托人强调希望通过庄荣华律师的努力的帮助,为其多争取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
本案双方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共有两处,第一处位于江宁区约190平米,市价近300万元,第二套房屋在鼓楼区系学区房,市价约近90万,双方的孩子现年9岁半,即将面临10岁【法庭需征询孩子抚养权意见年龄段】。
案件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我方800元抚养费,并合理探视孩子。
3、诉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属我方当事人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我方独立偿还。
4、我方支付对方30万元房屋折价款,其中26万元现付,另外4万元待对方将其户口迁出鼓楼区学区房后再行支付【户口迁出约束条款】。
5、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车辆归各自所有,本案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纠纷。
律师点评:
两套房屋总价值约近400万,若依照一人一半的原则,我方通常需要支付对方近200万,但最终仅支付其30万了结此案。
本案之所有能够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取决于律师案前的精心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我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准备的证据数量高达30个左右,大多数涉及房屋出资构成、房屋出资来源、家庭成本支付、我方尽责顾全家庭、男方家庭协助照顾、抚养子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车辆所有权证等等证据。
关于财产范围的认定与子女抚养权的意见,庄荣华律师在每一次庭审都补充新的代理意见,为当事人极力争取赢面和辩论机会。在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还通过巧妙的发问,使得法庭获悉对方隐匿了婚内购置的一辆汽车,为最终的结果做了有力的铺垫。另外本案涉及婚内出轨的严重过错,我方就此也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在法庭中一一论证分析。
最终通过庭后两次调解,庄荣华律师协助发表了调解方案,同时也感谢承办法官诉讼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便利,最终迎来了最有利我方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庄荣华律师再次将一起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办理的如此完美,不负重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1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1975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抚育费8 0 0元至其子1 8周岁时止,原告A每周可带小孩共同生活一天,时间周末,如遇寒暑假,暑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2 0天,寒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10天,轮流与小孩共度春节,被告B予以配合;
三、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归被告B所有;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如:贷款还清)原告A在被告B通知后七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停止房屋公积金还贷手续。
四、大众速腾轿车归原告A所有,起亚轿车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
五、被告B共给付A财产折价款300000元整,此款于2014年l月1 8日之前给付原告A260000 元整,待A将户口迁出本市鼓楼区房屋后B给付余款40000元;
六、其他各人名下存款、公积金归各人所有,各人名下债务由各人承担;
七、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诉讼费1 6 4 9 0元,减半收取8 2 4 5元,由原告A承担4 1 4 5元,被告B承担4 1 0 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B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