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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者中途放弃构成故意杀人
发布日期:2016-01-19    作者:王景林律师
“相约自杀”者中途放弃构成故意杀人
一、案情介绍
刘某(21岁,女,江西籍),谢某(20岁,男,浙江籍),赵某(22岁,男,江苏籍),陈某(26岁,男,江苏籍),他们四人之前并不认识,后来通过社交网络有所联系。相约自杀现在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他们四人也约定前往江山一起自杀。
201411月某晚,上述四人相约来到江山市区一间储藏室,他们打算通过烧炭方式一起自杀。他们将窗户关严,开始烧炭。由于烟味呛人,刘某、谢某中途决定放弃自杀,二人遂从窗户爬出。当时赵某、陈某意识清醒,但刘某、谢某爬出去后,又将窗户关上,没有报警或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赵某、陈某最终死亡。后经警方介入,刘某、谢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
    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相约自杀过程中,谢某、刘某积极参与准备场所、工具等。二人爬窗逃出时,明知死者有生命危险,仍将窗户关上,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从而导致二人死亡,谢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谢某、刘某共同赔偿原告方50余万元。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律师点评
       相约自杀,有人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他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存活者可以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生命是人世间最宝贵的东西。相约自杀不是时髦或好玩的事情,希望不要模仿。放弃生命,对于自己、父母、社会都是一种失败。(王景林律师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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