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买卖合同纠纷案抗辩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6年1月19日
摘要:所谓的抗辩,理所当然应是被告的抗辩。在买卖合同中产生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的买方、卖方是案件理所当然的原、被告双方。本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仔细核查本案合同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发现本案被告周xx并不是买卖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的双方分别为原告开封xx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向法院提交买卖合同虽然是周xx所签,但是周xx不仅得到了授权,并且当时又是以公司的名义签定的,那么他的行为构成代理行为,应当有被告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该公司不履行,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这个公司,原告将周xx列为本案的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本案被告周xx不是适格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周xx偿还欠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论意见,以动员原告撤回起诉而告终,为被告周xx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本律师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一个原告,作为一个当事人维权要合法,否则不仅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还白白花费自己的诉讼费等费用。
附: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5)龙法民初字第362-3号
原告开封xx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xx路xx号,组织机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xx街xx号。组织机构代码为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xx,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xx学校,地址:河南省开封市xx区xx园区xx大道xx街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校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xx,该校基建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xx,男,汉族,1 9xx年x月x日生,住开封市xx路x院。身份证号码为xxx。
委托代理人郭永军,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xx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xx街xx号,
组织机构代码为x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x,该公司科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xx学校、周xx、河南xx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xx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xx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 0.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开封xx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培霞
审判员 陈 红
审判员 司文娟
二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印章)
书记员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