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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经济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条款
发布日期:2016-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必备条款

  当事人,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必备条款欠缺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约定不明时的补充性任意规定:重新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标准

  3.关于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

  (1)试用期期限限制。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1年>期限≥3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3年>期限≥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期限≥3年,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工资最低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当为试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关于违约金的强制性规定

  (1)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条款外,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服务期约定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合同期长的,顺其自然。合同期短的,顺延。

  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后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竞业限制条款

  对象: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条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后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目的:保护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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