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汝东律师办理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衡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肖**本人的同意,指派律师周汝东担任其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关于本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已进行的法庭调查,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采纳。
一、本案定性问题:
公诉机关现有的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害范*兵的故意。本案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没有杀人的故意与动机。因此,本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健康权。而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二者有根本区别,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材料,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1、从案件起因看,根据肖**的供述,九监区监区长曹**派范*兵套我的话,监视我,我恨曹**和范*兵这么干,所以才想起用锤子砸他的。事发前两天,范*兵问我的话,曹**在会上都说出来了,所以我知道。可见,本案起因属于日常小事,并不属于积怨很深很久的仇恨,不具备杀人的故意和动机。
2、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来看,曹**的证言为:“平时观察他俩没矛盾,关系还不错”,范*兵的陈述:“我能保证我俩没恩怨。我俩一个组,组长孙*义可以证明我俩关系不错,我俩也没摩擦也没过节。”证人马*的证言:“我与范*兵、肖树琦熟悉,我们在一个监舍。我没发现他俩有矛盾”,证人苑**的证言:“我感觉他们之间是没矛盾的”。可见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是很好,不具备杀人的故意和动机。
3、从准备的作案工具来看,被告人选择的锤子,其尺寸、重量相对来讲都较小,借来做掏耳挖用,根据作案工具图片比对,我们很难确定锤子就一定比腻子铲更具有杀伤力,更致命。因此,从本案的作案工具上来看,被告人故意伤害的意图更明显。
4、从犯罪行为的节制程度来看,根据案卷材料和肖**本人的供述,在案发现场,我手持锤子砸了他头部一下,他当时没有出声就倒在地上了,血就流出来了,我就把锤子扔到地上了。可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有节制的,并非连续伤害,不能推断出其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5、从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来看,根据曹**的证言为:“我对肖**还是不错的,平时多让他往家里打打电话,每季度完成任务都给他记奖励”。车*证言:“肖**平常表现比较好,季度考核每次都能取得奖励”。周*:“范*兵和肖**平时表现都比较好。”马*证言:“我觉得这件事情不应该发生,平常肖**是个通情达理的人,但性格比较内向,我没听说过别人对范*兵有什么好的评价。”可见,本案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方面要件,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
根据案卷材料和庭审情况,肖**能够自愿认罪,前后供述一致,并没有避重就轻也没有逃避责任,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肖**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且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如果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希望法庭考虑其犯罪中止的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辩护人:周汝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