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经济法笔记:劳务派遣
发布日期:2016-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劳务派遣的关系结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2)劳务派遣单位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用工单位
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⑥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⑦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责任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