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经济法笔记:商业银行的组织
发布日期:2016-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组织形式: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具有法人资格。适用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银监会可以调高该限额。
2.审批:应当向银监会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不必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当事人。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4.变更的审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银监会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8)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5.接管
(1)条件和目的:条件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2)接管的决定和实施:银监会决定并公告,组织实施。接管组织的成员由银监会指定。
(3)接管的后果: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4)接管的期限与终止:接管期由银监会决定,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解散:经银监会批准后解散,清算组成员由银监会指定,银监会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7.破产:不以接管为条件。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银监会可以采取接管、托管等行政拯救措施。银行经银监会同意后申请或者银监会申请。法院组织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