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东城区政府撤销变更承租人纠纷一案胜诉
高某在其父母离婚后判决其由其父亲抚养,后其父再婚,搬到其他住处,其与奶奶一直共同居住在位于东城区的某公房内,后其奶奶去世,高某仍然居住在该公房内,其到适婚年龄,想到要将该公房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去房管局办理时,发现该公房承租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变更在其父名下,遂起诉东城区政府要求撤销变更承租人。委托事项:起诉要求确认虚假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房产登记案情分析: 蒋律师代理本案后,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撤销变更承租人,因为其父不在该公房内居住,其户口也不在该公房内,其无权变更为该公房的承租人,而高某才是完全符合该变更承租人的要求的。该案经过3次开庭,东城区政府答辩意见是不知道该房屋内居住高某,但是原告出示居委会居住证明及户口本均证明高某才是一直在此处居住,而其父在其他地方有产权房屋,不符合该公房承租条件。审判结果: 终法院判决东城区政府撤销该变更公房承租人,高某根据该判决顺利将自己变更为该公房承租人。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