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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6-01-06 作者:
刘哲律师
票据
诈骗
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
非法占有
为目的,利用
金融
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
伪造
、
变造
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票据诈骗罪的
主体
是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
年龄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
自然人
均可构成。根据
刑法[1]
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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