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金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1月26日。
委托代理人张,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
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周某某,男,汉族,1961年7月11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某、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李某某系被告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村民, 2014年12月到2015年1月,被告杏花营农场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对被征收的晋安路等高铁占地的补偿款制定了分配方案并进行了分配,每人分得4439元,但被告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将原告李某某排除在外。原告李某某找被告协商未果,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4439元。
被告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杏花营社区二组辩称:被告小组群众制定的分配方案,李某某不应该参与分配。
被告村委:尊重第四村民小组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系被告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村民, 2014年12月到2015年1月,被告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对被征收的晋安路等高铁占地的补偿款制定了分配方案并进行了分配,每人分得4439元。但被告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以经过村民民主议定投票认为李某某已经结婚生子为由却将原告李某某排除在外,原告李某某没有获得土地补偿款4439元。原告李某某找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审理中查明,被告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是以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的。原告李某某请求被告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给付土地补偿款4439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秦坚强
审判员 张丹丹
代审判员 王辰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