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二)
债务重组过程中相应的解决办法和配套措施
(一)合理确定债务重组对象和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负债企业都可以进行债务重组。有一类效益和重点发展的行业,由于产品供不应求,资金周转回收期短,行业竞争不激烈,这一类企业不存在财务困境问题,其改革方向是股份制改革,这就不属于债务重组的对象。另有一类是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恶化,所处行业供过于求,竞争激烈,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这一类企业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极差,应通过并购、破产等资产导致国有企业缺乏活力,效益差,本身缺乏积累,最后只好依靠银行贷款度日。这也不是债务重组的对象。只有那些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经济效益暂时低下或陷入财务困境,但经营管理素质良好,所处行业也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这些企业才是债务重组的主要对象。 如果债务重组的对象和范围选择合理,则困家应优先发展产业中的这部分企业。由于接受让步而解除了不良债务的包袱,使企业的净资产数量和质量得以提高,对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加快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债务重组配套政策
1.行业管理体制改革
现行的行业管理实际上仍然是部门管理,政府主管部门既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又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很显然,部门所有制必然会造成条块分割,严审阻碍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问题的一大难点是存在大量不良债务,而从企业来看,具体表现为企业的亏损率上升。有数据表明2002年,65919家国有工业企业当中,亏损的企业就有25816家,约占全部企业的39.16%,亏损企业亏损的总额就相当于当年利润总额的1.6倍。近两年亏损面虽略有降低,但仍存在大量亏损企业。由此可见,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过程中,在企业治理结构上就存在着缺欠,所以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尤为重要。为此必须将行业管理职能和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分离开来,变现行的部门管理为真正的行业管理。
2.社会环境保障体系
企业债务重组,必须建立一个普遍的、多层次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社会的稳定,减少企业负担。完善资金筹资结构,探索新的出路,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应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这项资金,使企业从沉重的负担中走出来。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社会、个人、财政各负担1/3的办法;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应扩大覆盖面,完善资金筹资结构,探索失业者再就业途径。
3.健全法律环境保障体系
企业债务重组的法律法规问题,不只是几部法律的问题,还应建立健全的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这种法律保障体系的内容应包括:政府行为规范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化,产权交易市场秩序化,金融体制完善化,政策法规明确化,和收购程序合理化等等。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使债务重组行为真正步入法律轨道中去。
(三)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规范政府行为 在债务重组中,有一个十分关键的步骤是如何准确的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必须由权威的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确定资产价值,评估过程应严格遵循正规、科学、可行三个原则。对此,政府应制定政策和实施监督,由民间合作性质的事务所解决技术性问题,这方面的配套措施和机构设置可保证国有资产不致流失。
1.转换政府职能 政府应转换职能,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通过制度和政策实施,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对企业给予政策倾斜。 由于政府机构的特殊地位,在目前的企业债务重组中,政府也确实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也有一些企业因为政企不分,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导致国有企业本身缺乏积累,缺乏活力,效益差,最后导致只能依靠银行贷款度日。所有的这些事实告诉我们, 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规范企业重组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的债务重组能有序地进行。同时政府应转换职能,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通过制度和落实政策,给国有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适当的政策倾斜。
2.积极发挥金融机构作用
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应该更多地引进市场机制,通过一些中介组织,特别是发挥银行的作用来完成企业的债务重组。我国的投资银行包括证券公司和各种投资基金。建立健全发达的投资银行体系和商业银行体系,在企业的并购过程中提供咨询、策划、资金支持等技术服务,以减低企业重组的成本。
3.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在债务重组中,为了准确的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就必须由权威的独立的第三者评估机构确定资产价值,评估过程还应严格遵循真实、科学、可行三原则。 对此,我们可以参照欧美国家的作法,即政府负责制定政策和实施监管,民间合作性质的事务所则负责解决技术性问题,这样的配套措施和机构形式可以保证国有资产不致流失。而且为了制止以偿债为名偷税漏税行为的再度发生,我们也要加大监督管理债务重组的税收问题。税务部门应出台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方法,对债务重组的税收问题加强管理、监督,尤其是加强对以物抵债方式下专用发票的审核。
(四)合理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当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会计界和财务界内都普遍提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32号准则《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就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一次公平的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对于人类进入信息化社会的今天,面对不断发展的科技进步,面对诸如知识经济、金融衍生、人力资本工具等日益复杂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只有公允价值才能较为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在一定的时点(或时期)各项会计要素的实际价值,为正确评价和预测企业当前或未来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至企业内在的价值,从而提供相关而有用的信息。
(五)关于债务重组损益的会计处理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问题,应视为正常业务,不应 列入“营业外支出”的项目中。其次,从所得税方面,税法可以相应的规定债务重组损失在税前不得抵扣,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可以避免债权人利用债务重组转移其税前利润,逃缴所得税的问题,同时还可以起到弥补因债务人企业的债务重组收益免交所得税、国家税收减少的作用。而且我们可以将债务重组损失视作为坏帐损失的提前确认,因为两者存在可转换性,而且采用的是相同的核算方式,这样即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对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首先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不应一次性的计入当期,而应由受益的若干个会计期间来分担。而对于所得税方面,税法可相应增加规定,以帮助债务人度过难关,可以相应规定企业的债务重组收益和国库券利息收入一样,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免交所得税,这样就可以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