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视角:拆迁律师眼中的《秋菊打官司》及其当前意义
《秋菊打官司》是一部拍摄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影片,剧本改编于陈源斌的小说《万家诉讼》,张艺谋执导,巩俐主演。该片大获成功,先后获得第49届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第13届金鸡百花奖最佳故事片以及温哥华国际电影节最受欢迎影片奖等。更重要的是,自该片公映以来,挺着大肚子的“秋菊”这一栩栩如生的女性形象早已深入人心,成为中国人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逐步苏醒的象征,在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转型过程占有一席之地。
毋庸讳言,这部电影已经是20多年前的事了,现在再把它摆上桌面并进行一番评头品足,多少有点炒冷饭的嫌疑。尽管如此,鉴于以下三点重要理由,我们仍有必要以一个专业拆迁律师的视角重新审视这部成名已久的影片,以期从中获得有益启示。
首先,这部影片蕴含着丰富的征收拆迁法律议题,然而至今尚未有人对此进行较为详尽的专业分析,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举例来说,影片中的耕地用途改变、宅基地现状改变、私自搭建辣子楼以及由此衍生的一系列行政法争议等都与征收拆迁法律领域密切相关。
其次,该片公映时的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征收拆迁问题还没有成为社会热点。20年过去了,征收拆迁案件与日俱增,近年来一直居行政诉讼案件前3位,2013年更是达到了创记录的8600件(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毫不夸张地说,几乎每一个中国人或其亲友都曾经历过这样那样的征收拆迁问题,该片在今天与征收拆迁法律问题产生迟到的共鸣,也就成为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最后,该片观众数量庞大,片中浓郁的乡村气息更为许多农村观众所津津乐道。如今他们多已步入中老年,正是目前受征收拆迁大潮冲击最大,对相关法律问题最为关注的群体。通过对他们耳熟能详的影片进行深度的法律解读,无疑会对这部分受众带来事半功倍的征收拆迁普法效果。
影片的大致情节是这样的。秋菊家想在自家承包地里种辣子,需在地里盖一座辣子楼。这事被村长发现了,他认为这是不合法的,需要拆除,就与秋菊的丈夫发生了争执。盛怒之下,村长一脚踢中她丈夫的要害,导致后者卧床不起。秋菊这时已有6个月的身孕,见到丈夫吃了亏,便找上门去与村长说理。但村长也不是吃素的,他死活不肯认错,秋菊认定得有个说法。于是,她便挺着大肚子,风尘仆仆地来到乡政府告状。经过李公安的调解,村长答应赔偿秋菊家的经济损失。不过这时又出了幺蛾子,当秋菊过来拿钱时,村长的轻漫之举激怒了秋菊,她又一次踏上了漫长的告状之路,先后来到了县里和市里寻求法律帮助。结果秋菊并没有等来村长的认错,却在一脸茫然中看到村长被公安局拘留了起来。
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秋菊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形象也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过,在专业拆迁律师的眼中,在秋菊身上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人的心态缩影,其中既有需要反思的地方,也有值得称道之处。大致说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我的土地我说了算?所有看过这部电影的人都知道,整个情节的展开都是围绕着秋菊家搭建辣子楼开始的。同大多数纯朴的中国农民一样,他们对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或者即使听闻过类似的说法,但在现实中的法律认识并不清晰。这就导致了他们认为只要是“自己”的土地,我在上面盖什么都可以,别人管不到。
事实上,土地在中国从来都不是个人所有的,这一点直接体现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五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另外,现行的土地相关立法对此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秋菊家在耕地上搭建辣子楼显然是违法的,耕地性质的改变必须经过批准。秋菊家后来又在自家院子里搭建,这也是违法的,它涉及到宅基地的使用权法律问题。秋菊家应当首先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村委会召开会议,或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乡镇政府同意,再向更高一级的政府,即县政府批准。显然,秋菊家并没有履行这些必要的手续。
二、不蒸馒头争口气?直到20年后的今天,秋菊挺着大肚子颠簸在凹凸公路上的画面依然停留于我们的脑海之中,不禁仍为她的执拗捏一把汗。中国人好面子,讲名声,这种面子文化已经成为一种文化基因,绵延了数千年之久,深深地镌刻在中国人的行为模式之中。秋菊不依不饶,只是为了争口气,村长死不认错,因为认了错就在村子里再也抬不起头。
这种人情与事理的冲突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并不鲜见,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酿成人身伤亡重大事件。一些被拆迁人执拗于所谓的“一口气”,对可能赢得的实在利益视而不见。房子没有被拆之前不假思索地一口回绝或开出让人无法接受的天价,导致谈判直接破局。房子一旦被拆之后更是哭天喊地,要让青天做主还他一个房子,喋喋不休地围绕着房子被强拆事实本身四处哭诉,却很少琢磨运用什么方法拿回合理的补偿。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句话用在我们的日常人际交往中可能俗不可耐。但如果一个人在面临征收拆迁之时,就有必要认真而严肃地对待它了。象秋菊那样执着于一个所谓的说法,轻忽已经被人答应的现实补偿,实在不是一个明智而可取的做法。
在近年来的拆迁征收案例中,许多被拆迁人生活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文化教育水平有限,自我保护意识和受害者情结过强,很容易引起过激反应。情绪化的语言和行为常常遮蔽了主要诉求,找不到合理、合法和进退有据的维权的方式。可以说,这种秋菊心态十分不利于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更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负面影响,成为中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社会议题之一。
三、咱也过把“律师”瘾?不能说秋菊一点也不懂法,但由于自身的法律知识欠缺,她的许多做法与其初衷可谓南辕北辙。例如,她一直让村长赔礼道歉,这也是她想要的“说法”。但她却一直奔波于各级行政机关,甚至还在对市公安局不服时提起了行政诉讼。实际上,秋菊完全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达到她的目的,也就是说,她可以直接把村长告上民事法庭。当时《民法通则》已经施行了好几年,其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赔礼道歉的条款。
征收拆迁类的法律实务经常牵涉到“民告官”问题,由于信息占有的不对称,老百姓单凭自身的能力很难在与官方的法律对抗中赢得胜诉机会。因此,在这类案件中聘请专业律师就成为一个明确的选择。然而,在现实中经常遇到一类拆迁户,他们在自学了一些法律知识,包括通过互联网从网上律师那里获得一些相关咨询,然后就自负地认为已经可以全盘掌控自己的案件进程。
事实上,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法律事务就属于这样一种专业极强的社会事务,律师们的最低学历要求是大学本科,而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新晋律师多已具有硕士学历,至于博士律师甚至博士后律师也并非罕见。相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们精通法律规定,熟悉各种诉讼程序,处理法律事务得心应手。特别值得一提的,现在律师界内部也已因术业有专攻的不同,不同方向之间甚至也有隔行如隔山的感觉,专业的拆迁律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例证,他们对征收拆迁方面法律事务的把握能力不是读几本征收拆迁法律书籍就能获得的。
不仅如此,当前某些国人对律师怀有敌意,认为只要律师收费就不是好律师。在他们心目中,律师似乎是活在真空中的,不食人间烟火,可以风为餐,以露为饮。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仍然有人持有类似的观念,这是令人不可思议的。他们甚至还不如90年代初的秋菊,至少她到了最后阶段还知道聘请吴律师来为她提供帮助。许多人不知道的一个事实是,自从2000年左右我国对律师制度进行了改革,国办所已经基本消失,取而代之的都是自负盈亏的合伙所、个人所或公司制所等,国家不仅不会提供一分线的支持,每年还要律师和律所交纳数量不菲的会员费和各种税费。律师中不乏勇于伸张正义之士,但首先要解决的是生存,如果生存都成了问题,又拿什么来奢谈正义。
四、只见树木怎能见到森林?在当前的征收拆迁案件中,还是有一些当事人是比较明智的,他们知道聘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合理权益。如果选择得当,他们的最终结果也往往与那些独自与拆迁方缠斗的拆迁户大相径庭
尽管如此,其中一些人仍存有较大的理解误区,这与秋菊在维权行动中所犯的错误如出一辙。由于他们对征收拆迁案件的特殊性了解不够,他们的目光往往局限于法庭上的局部得失。如果律师在某一个别环节败诉,他们就武断地认为律师水平不行。轻则拉下黑脸,重则要求更换代理律师。他们固执地要求律师打赢每一个司法环节,要给他们出气,每当看到拆迁方在某一环节败诉后他们就兴高采烈,而自己一方输了一个回合就垂头丧气。当然,如果能在每一环节都赢得胜利,最后也拿到了满意的补偿,这是最好的结果了。然而,考虑到当前的中国司法现状,毫不讳言地讲: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如果一味地执着于这一念头而拔不出来,那就必然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
近年来,在一些优秀律师代理的征收拆迁案件中,形式上输了官司,但实质上为被拆迁人拿到了满意的补偿,这种案例是举不胜举的。出现这种结果的秘诀就存在于律师卓越的法律技巧,他们对整个案件有一个宏观的整体考量,事先做好了各项功课,并对某一环节可能败诉后的应对措施早已未雨绸缪。只有达到这一境界,才能最终为客户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法律结果。
通过以上四点,本文以一个专业拆迁律师的视角对《秋菊打官司》进行了法律解读。除此以外,这部影片还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实务和理论问题,它在中国法学界所引起的回应也是相当热烈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北大法学院前院长苏力的《秋菊的困惑和山扛爷的悲剧》等著述。限于本文的篇幅和主旨,这里就对该片法律问题的其他层面不做过多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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