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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珍等二人诉李某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12-27    作者:孙新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荣、吕某珍诉称,被告李某有等均是原告夫妇的儿子,两原告与四被告于2008年经五星乡石龙村委会调解,每年由四被告各支付500元的赡养费,李某有三人每年都按期支付给两原告赡养费,李某金一直未支付给二原告赡养费,现起诉判令四被告每年各承担赡养费500元,并共同承担原告生病住院的费用;判令被告李某金补齐从2008年至2015年共8年以来未履行赡养二原告的费用4000元。

  被告李向金辩称,二原告在家庭财产的分配上不公,明显偏向其他三被告,并且唆使他们把我的东西拿走,干扰我一家人的生产、生活,只要二原告不要对其家人的生产、生活横加阻碍,才能赡养二原告,不同意补出以前的赡养费。

  (二)裁判结果

  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原告主张要求四被告承担生病住院的费用,因二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生病住院,所需的住院费用为多少不确定,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李某金补出从2008年至2015年的赡养费,因二原告2015年才向本院主张赡养费,本院对其主张部分支持。据此,判决由被告李某有四人每人每年支付给原告李某荣、吕某珍赡养费500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是否应得到支持?“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以任何理由,均不能拒绝尽赡养义务,都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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