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保时捷凯宴发动机涉水后人保公司赔偿损失
2014年10月,原告为自己的保时捷凯宴牌越野车(车号:京XXXXX)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等险种,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商业保险费10941元。
2015年8月19日,原告驾驶该车行驶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107国道高林村向西30米铁路桥下,该路面双向车道约7米宽,车辆正常通行至此因暴雨涉水,水深约30厘米,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原告立即采取了熄火、拔掉钥匙等紧急措施,没有二次启动。后来找了一辆面的车拖出水坑,立即联系徐水保险公司去拍照定损,联系4s店拖车公司将车拖回北京。
被告定损告知赔偿97000元,与4s店告知的维修费用差额巨大,原告不能接受。事后经车辆修理厂检查维修,更换了发动机总成等涉水受损零件。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法院予以支持。
经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代理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最终与原告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赔偿了原告更换发动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