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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发布日期:2015-12-21    作者:孙新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赵强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通过庭审结合本案事实法律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刘某主观上没有购买居住证的故意。
刘某是受三家4S店的委托给4S店的客户(车主)办理车牌,刘某再委托苏某办理车牌。整个程序是:4S店的业务员或销售经理把车主的相关证件(身份证、购车发票、照片、保险单)交给刘某刘某把这些材料寄给苏某苏某把车牌照做好后,寄给刘某刘某再交给4S店的业务员,业务员再交给车主,4S店支付给刘某相应的服务费用。
刘某委托苏某办理车牌,目的是办理车牌,至于苏某如何办理车牌,刘某不清楚,也没必要知道。
二、鉴于刘某认罪、悔罪,刘某有以下从轻情节:
1刘某有自首情节。
宝山公安分局盛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了抓捕工作情况,刘某应该属于自首。
2、对于三家4S店提供的车牌数量,因为给4S店办理衡水车牌的还有其他人,不能确定4S店提供的车牌照就是刘某办理的。苏某的笔录中也提到了,“为高办衡水车牌数量最多”,“还为其他人办理衡水车牌”。
3、对于刘某的盈利数额,刘某提供的是办理车牌服务,4S店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刘某在办理车牌过程中,会产生必要费用,包括交通费、广告费、邮寄费等等,应从盈利数额中扣除。
4、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刘某实施的行为,在上海这样的城市,刘某的同行们仍然做着同样的事,已经形成一个产业链,并且没有人因此受到法律追究。
5刘某系初犯、偶犯,也表示愿意退赃、退赔。
6苏某用假的居住证,在人车不到的情况下办到了车牌照,如果车管所及时发现了问题,苏某就不可能办到车牌,也就不存在刘某等人的行为了,所以车管所难辞其咎。
7、最后,说一下刘某的家庭情况。
刘某和前妻王2014218日协议离婚,婚生女刘某某2002623日出生,由刘某抚养,现在上海大学附属学校读初中。刘某之父1938630日出生,前些年突发脑溢血,治疗后留有严重后遗症,行动不便,从去年开始,并发老年痴呆状况,还患有肝病、肾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刘某之母,1938721日出生,患脑梗、高血压、高血脂、耳聋,全身曾多处骨折,生活勉强自理,但现在还要照料刘某的父亲。两位老人平常都是由刘某赡养、照顾。刘某的孩子随刘某在上海生活,刘某前妻王在南京工作、生活,只能在节假日,才能回上海看望孩子。现在两位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法照顾。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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