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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诉被告××区××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拆除一案
发布日期:2015-12-20    作者:孙新律师
原告谭某诉被告××区××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拆除一案
【要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被告在发现有违法建筑的事实后需责令相对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被告在当事人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时,可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义务的,被告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被告可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案件索引】
一审:××省××市××区人民法院(2015)×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
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王洪军,本所律师。
被告:××区××镇人民政府。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2月×日,被告在原告新建的位于××区××镇××村××组的房屋张贴公告,公告称“我镇政府向你送达了拆除决定书,你在限期内未履行拆除义务,现我乡政府决定在20152月×日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你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行拆除。”而在原告建房过程中,被告并未向原告送达过责令停建、限期改正、拆除决定等通知。被告张贴的公告中并没有告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镇政府,其有权对其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
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既未出具任何书面法律手续,亦未履行相关违章建筑行政确认程序,过程中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的目的虽正当,但其事实过程野蛮简单粗暴,亦不能被认定为合法之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程序正当的意义远大于拆除违章建筑的意义。因此,对本案所诉被告之行政行为强制措施行为,应认定为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以确认违法。
原告委托我处律师为其代理。最终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区××镇人民政府于20153月××日强制拆除原告谭某位于本市××区××镇的房屋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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