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承揽关系中受伤就一定没有赔偿吗?
某家电公司经营家电销售生意,李某从事某家电公司及其他商店销售的空调入户安装工作。李某自备车辆和工具,经常在某家电公司商店门口等家电安装任务,有安装任务以电话方式联系,安装一台报酬为60元。李某无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某家电公司知晓该事实。后李某安装时摔伤构成残疾,将家电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家电公司应该赔偿吗?
律师解答:本案属于承揽关系纠纷,虽然李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了自身损害,但是某家电公司作为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选任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
本案中,李某长期接受某家电公司的指派,为某家电公司销售的空调提供入户安装服务。而某家电公司在明知李某无高空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也未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生产监控的情况下,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李某完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包含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对于安装空调该特种作业的资质要求,应当推定从事相关行业的某家电公司是必须知悉的,在该前提下,某家电公司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李某完成,存在选任过错。《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所以,某家电公司对李某摔伤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家电公司选任无资质者完成承揽项目,相比选任有资质者完成同样项目所付出成本较小,但是本案证明其更高收益的背后潜伏着更大的法律风险。李某存在重大过失,其本人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某家电公司因其选任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