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某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父亲刘某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刘某的同意,指派吴彭龄律师作为被告人刘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照法律规定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查阅了本案案卷,了解本案案情并和本案各个环节的办案人员交换了意见。在今天的庭审中,辩护人参与了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与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案件侦破结果》认定:“2015年5月10日15时许,侦查人员根据刘某的供述,在刘某本人指引下,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河村某某巷村子南面的麦田内寻获被害人王某尸体”。本案立案时间是2015年5月8日,案由是“拐卖妇女儿童案”,在刘某自首后案由才改为“王某被杀案”。2015年5月10日,由于刘某的自首和自首后的交代与辨认,公安机关于当日侦破了此案并查找到了被害人王某的尸体及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证据。刘某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确切证据前主动交代犯罪经过并配合公安机关指认犯罪现场,寻找被害人尸体,指认其他犯罪证据,属于自首,应该得到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没有杀人的故意,是激情犯罪,应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王某与刘某减少联系后,经常去夜店并在外住宿,刘某为此消瘦了30多斤,不排除患了抑郁症的可能。王某被害那天,刘某是因思念王某而去看王某的,没有任何杀人故意。王某被害前,刘某和王某并肩走上王某家屋前的田间,在田埂路宽的时候,两个人是并排走的,在田埂路窄的时候,是王某走在前面的,刘某走在后面的。由于刘某一路上一直好言相劝(见某某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王某要对自己(王某)、对孩子(王某的)负责,不要乱交男朋友,而王某则一直认为她交100个男人和1个男人都与刘某无关。王某语言上的刺激,激怒了性格内向、思维单一、偏执抑郁的刘某,进而导致刘某情绪强烈波动,丧失了自我控制能力,瞬间失去理智,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采用了卡喉咙的方法致王某死亡。过后,刘某很长一段时间大脑一片空白。刘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激情犯罪的特征。此外,刘某卡死王某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是本案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在刘某犯罪前就一直为刘某的精神状态担心,认为刘某犯了严重的抑郁症。本案开庭前,辩护人和刘某父亲多次口头提出司法鉴定事宜,但未被采纳。本辩护人对刘某实施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至今仍持怀疑态度,但这并不代表被告人刘某想推翻以前的供述,恳请合议庭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予以确认或在量刑时充分予以考量。
三、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经过,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经过,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和锁定证据,为本案顺利侦破提供了帮助。在某某区和某某市两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刘某也能如实交代犯罪经过,认罪态度好。根据刘某的认罪态度,建议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四、本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已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并执行到位。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在被害人父母亲和儿子的谅解下调解结案,被告人刘某的父亲在家庭经济条件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将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被告人与被害人家的矛盾,请求法院依法将此作为对刘某从轻处罚的依据。
五、刘某犯案前无前科劣迹。
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建议合议庭依法予以考量。
综上,本案被告人刘某具备上述应当或可以(依法或酌情)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且刘某并非罪大恶极、十恶不赦,对其重新改造也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本着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希望合议庭给被告人刘某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刘某减轻或从轻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信!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
吴 彭 龄 律 师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