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证券交易
发布日期:2015-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一般规则
(1)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2)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3)以现货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采取纸面形式或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4)交易所实行集中竞价方式,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2.特定人员的交易禁止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3.中介机构和人员的交易限制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4.短线交易限制
主体: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认定: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后果: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否则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禁止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6.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行为:以下列手段操纵或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后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欺诈客户行为
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后果: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