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一般的证券交易
发布日期:2011-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一般规定
(1)证券交易场所(证券法39):场内交易场所和场外交易场所
(2)证券交易方式(证券法40)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3)证券交易种类(证券法42)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4)证券机构人员的持股限制(证券法43)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的限制义务(证券法45)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禁止短线交易(证券法4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2、信息公开制度
(1)公开股票上市报告(证券法52、证券法53、证券法54):
①上市报告书;
②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③公司章程;
④公司营业执照;
⑤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⑥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⑨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⑩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2)分期报告(证券法65、证券法66、证券法67):
①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②临时报告。法 律 敎 育 网
(3)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证券法69)
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