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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船舶优先权
发布日期:2015-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一些突出特点:(1)法定性。(2)秘密性。(3)随附性。

  3.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

  (1)劳动请求权: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以上海事请求应优先于其他请求受偿。同属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权中,受偿顺序按上列(1)至(5)的顺序排列。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请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但是第(4)项关于救助款项的请求例外。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优先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同时,如果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至(3)项海事请求发生的,第(4)项也应优先于第(1)至(3)项受偿。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4.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船舶灭失。(2)殆于行使权利: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消灭。(3)司法拍卖。(4)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天不行使而消灭。

  5.清偿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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