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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律师谈非法拘禁罪
发布日期:2015-12-08    作者:110网律师
潍坊刑事辩护律师谈非法拘禁罪
(潍坊律师李志平159-5441-6066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38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潍坊著名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李志平
李志平律师,男,汉族,山东潍坊人,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潍坊市政府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潍坊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
    李志平律师,曾在政法机关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先后承办百余起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组建了潍坊第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团,逐步发展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最专业的律师团之一。多次参与潍坊市政法委、潍坊市司法局、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市司法系统大接访”活动,数次到潍坊市监狱、潍北监狱等劳教机关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李志平律师现承担多所高等院校的法律基础、刑法、诉讼法、犯罪心理学等教学任务。发表《死刑制度简论》、《交通肇事罪罪与非罪的区分》、《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青少年犯罪心理等学术论文。现为潍坊广播电视报、潍坊电视台特约评论员。
李志平律师, 始终以“依法、诚信、高效”为服务理念,以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为执业宗旨,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潍坊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9-5441-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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