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团专家评:非法拘禁罪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粮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人身自由。也就是说,如果是基于被害人承诺或者推定的承诺,则不属于非法拘禁。本罪要求被害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当然婴幼儿除外。
本罪中“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在拘禁行为后自杀、自残的,不是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因为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罪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针对的是超出拘禁行为本身更高的暴力。主观上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当然,如果是使用暴力故意重伤或者杀害被害人,则是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杀人罪并罚。而如果是使用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只定故意伤害/杀人罪,而不再定非法拘禁罪。
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而不成立绑架罪,并且其中的债务不仅仅包括合法的债务,也包括一部分非法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