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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复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发布日期:2015-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可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对(2)(3),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强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搭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3.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责令+没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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