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野猪机狩猎 男子引大火烧山获刑一年
一男子为一己之利,私自架设野猪机狩猎,引发了大火烧山。近日,被告人郭某被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以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1月间,被告人郭某在德兴做工时以780元购回了一台野猪机,在家中安装后,用铁丝、绝缘瓷瓶、木棍等材料,将铁丝线从家内向家背后山直至树圩山场(原怀玉乡活性炭二厂背后山)临近山顶处形成狩猎电网。同年12月18日20时许,郭某拉闸送电试验刚安装好的野猪机狩猎效果,大约三、四分钟后,造成树圩山场森林火灾。经查,该起森林火灾系郭某非法安装的狩猎电网因电路短路引起的。灭火后,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鉴定,山场过火面积135亩,其中火烧迹地70亩,有林地面积65亩(林种阔幼林)。案发后,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失火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安装野猪机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