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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诉讼时效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5-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

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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