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
发布日期:2015-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
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①不可抗力;
②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法律 敎育 网
2、延长
(1)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延长。
(2)延长的条件:
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②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
③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
④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