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5年6月,吴某委托上海的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销售自己的一套房屋,双方约定房屋的销售底价为180万元。一周之后,中介公司就找到了买主陆某。中介公司第二天与陆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85.7万元,吴某和陆某各自支付中介费9500元。双方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约定合同的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房价的3%作为违约金。同时,陆某还交了5000元的定金。半个月后,陆某不愿购买,欲终止合同。为此,吴某将陆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违约金。被告陆某则提出,合同并非吴某本人所签,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意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原告本人所签的问题,因为吴某已经承认是由其委托人代签并予以追认,所以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陆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被告陆某终止履行合同,原告吴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所以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给付违约金。
杨潇律师:1376167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