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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冒充公安人员招摇撞骗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案情

  被告人:陈忠,男,29岁,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无业,住武夷山市绕曙新村34号。1993年7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5年11月和1997年1月被分别减刑一年和八个月,1997年2月14日刑满释放。1997年5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7年3月间,被告人陈忠先后在福建省厦门市局口横巷20号“雪卿发廊”、思明北路106号“小旺发廊”,要求发廊小姐为他全身按摩。按摩后,陈忠出示随身携带的假“公安工作证”,冒充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借口发廊搞色情按摩,要处以罚款。陈忠以此为手段,骗得两家发廊经营者的人民币共2850元。同年5月11日,陈忠在厦门市故宫路“新宫理发店”再次行骗时被当场抓获,伪造的“公安工作证”一本被收缴。归案后,陈忠尚能坦白交代罪行,其亲属已代他退出全部赃款。

  1997年9月1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忠犯招摇撞骗罪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陈忠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要求对他从轻处罚。

  二、判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忠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根据现行《刑法》及原《刑法》的有关规定,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陈忠在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该院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7年10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忠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陈忠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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