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冒充军官 招摇撞骗 累犯 犯罪未遂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文达
被告人梁文达系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哈密市农十师红星钙塑厂退休职工。2003年3月,被告人梁文达为骗取财物而购买了假手枪、假军人证及假军服,谎称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飞行师师长并授大校军衔,使用伪造的“兰州军区司令部”和“兰州军区空军司令部军务处”印章、军校招生表格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同月11日,被告人梁文达冒充军人身份,伙同唐刚伟(另案处理)骗取了叶志康的信任,后以唐竞选阳山县政法委书记缺乏“活动经费”为由,假以借款形式骗取了叶志康的人民币2.5万元。同年5月和10月,被告人梁文达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段,以帮助徐伟权的儿子徐志荣退伍后转入军校读书为名,先后两次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了徐伟权的人民币1.3万元。同年11月9日,被告人梁文达利用叶志康急于将女儿及侄儿、侄女送住军校就读之机,使用上述伪造的表格、公章和军校录取通知书,企图向叶志康骗取“介绍费”人民币13万元时,被叶识破,并被叶志康扭送公安机关。破案后,被告人梁文达已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叶志康、徐伟权。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文达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梁文达以没有冒充军人,是叶志康、徐伟权主动要求其帮忙,自愿给其活动经费为由,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上诉人梁文达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犯罪情节严重。上诉人梁文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儿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梁文达骗取被害人叶志康的人民币13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上诉人梁文达穿着军服、携带证明军人身份的证件和军队公文、自称军人的行为,有被害人叶志康、徐伟权的陈述,以及证人孙昌洪、曹启江的证言证实,且破案后在梁文达处亦缴获了伪造的军服、部队证件、印章和文书等,梁文达否认假冒军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梁文达并非军人,但冒充现役军官在社会上行骗,以骗取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损害军队、军人的声誉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梁文达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梁文达的犯罪情节及其法定从重、从轻情节,对梁文达量刑适当,梁文达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梁文达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指控能否成立?
2、被告人梁文达是否存在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法理评析】
本案系被告人梁文达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请求追究刑事责任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梁文达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指控能否成立、被告人梁文达是否存在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梁文达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指控能否成立”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方面的内容。
所谓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要构成招摇撞骗罪需要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构成要件: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再次,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方可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行为方面的招摇撞骗是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打着军人的招牌、名义,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实施的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梁文达并不具备军人身份,但是却屡次冒充现役军官,利用伪造的军衔、军服以及印章等作为行骗工具,以缺乏活动经费为由,向他人骗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这显然已经构成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军队和军人的声誉和正常活动,满足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客体要件。同时其为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身份也使其符合了该罪的主体要件,主观方面故意目的也很明显,故检察机关的指控是成立的。
其次,对于“被告人梁文达是否存在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方面的内容。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区分了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情形,其中前者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则仅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对于累犯,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法律明确规定按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经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文达在本罪之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重犯应判有期徒刑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属于普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由于梁文达在骗取被害人叶志康的人民币13万元时被被害人识破,这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因而可以对该部分犯罪从轻处罚。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提示:目前,随着各大高校的扩招,征兵热、择校热的社会现象突起。每逢高考过后,焦急的家长们开始忙碌起来,托关系,找路子,都想自己的孩子有一个好的前途。这个时间恰巧是诈骗犯罪人行骗的最佳时机,家长们在焦躁的时候“有病乱投医”,但是骗子就是利用家长们的这种心态行骗屡屡得逞。有的骗子伪装成军人、干部,欺骗家长能弄到一些指标、收取一些费用能帮孩子择名校等等,家长们切记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事情往往是,当骗子收取一定费用之后,要么消失不见,要么一拖再拖,最后发现上当受骗,耽误了时间不说,财产损失不大的家长甚至选择了沉默不报案,因为自己也觉得为孩子找路子不是件光彩的事情。骗子往往利用人们的这种心态屡屡得逞,本案也许仅仅是较为极端的个案,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确实是存在这样一部分人,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校或是部队的信息,通过上网查阅等方式多方打听,切莫偏听偏信。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65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8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