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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等价:被胁迫杀人也应负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5-11-26    作者:110网律师
    据新京报讯,四川宜宾市首富章英启遭人绑架勒索1亿元,有网帖曝出案发细节。宜宾警方证实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确实受胁迫参与杀害了一名陌生女子,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上述报道中细节不多,但是章英启被胁迫杀人应该负什么刑事责任呢?作为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认为章英启要负刑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负什么刑事责任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首先,章某在案件中是从犯还是胁从犯,还是有人提出的紧急避险,定性对量刑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警方没有说章某受胁迫的方式与程度,不过曝光的网帖说是其他嫌疑人用枪指着他胁迫杀害被害人的。如果情况属实,那么章某在本案中就是胁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他至少是可以减轻处罚的。
  如果网帖中的情况无法证实,实际章某受到的胁迫如果较轻,那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他则有可能从绑架罪的受害人转变为故意杀人罪的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就不是必然的结果,免除处罚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对紧急避险有限度上的要求,一般避免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人的生命是等价的,本案中章某采取的行为由于直接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因此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其次,据报道,章某在被绑架他的人放回后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该行为构成自首和立功,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章某可以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如果章某被定为胁从犯,是应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生命是等价的,章某虽然自身生命受到威胁,但是他也无权剥夺他人生命,因此章某只能说减轻处罚而不能是免除处罚。
  综合全案,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生命等价的价值观,武汉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认为章某在本案中是胁从犯,具备上述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应当减轻处罚而且减轻的幅度可以大一些,但是由于他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所以不能被免除处罚,只有这样对被害人和章某来说都是比较公正的。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法益天下刑事辩护研究中心//www.fayizi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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