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闽刑终字第528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12月8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褚xx、张xx、吴xx、钟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4辑(总第6S辑)
裁判规则:
为了本人的生命免受仍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开枪打死直接实施不法侵害 者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苏xx怀疑制毒窝点被警方捣毁的?报人是上诉人钟xx,遂让上诉人 钟xx与他同坐宝马车。行驶中,苏xx用手铐将上诉人钟xx的左手铐在 车上,持手枪追问检举之事并击中上诉人钟xx腹部1枪,致其腹部表皮及表 皮下组织贯通伤。其后因车胎爆裂停在路边时,上诉人钟xx挣脱手铸,拉开 车内1枚催泪弹,在与苏xx搏斗中,抢得1把手枪朝苏xx连开3枪,其中1 枪击中苏xx胸部,致苏xx死亡。
争议要点:
上诉人钟xx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裁判理由: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 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上诉人钟xx因被苏基峰怀疑是制毒 窝点被警方捣毁的举报人,在被枪击后,又继续铐在车上。在与苏基峰搏斗 中,上诉人钟xx为了本人的生命免受仍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开枪打死直接 实施不法侵害者苏xx,上诉人钟xx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 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 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