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保险公司提出“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观点,于法无据。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对此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从法律效力角度而言,《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效力高于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该《强制保险条款》规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与法律、司法解释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
第三,从立法目的角度来看,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如果非医保用药由投保人和受害人承担,显然违背立法目的。
第四,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没有明确告知,仅以声明形式(属于格式条款)告知不足以让投保人明确理解其内容,故,该格式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