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关于高亮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一案不予逮捕的
法律意见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高亮家属的委托,指派胡俊律师担任高亮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一案的辩护律师。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对高亮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一案,已于2013年5月16日下午将案件材料移交到贵院侦查监督科审查批捕。我作为高亮的辩护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就高亮的行为是否应当逮捕提供律师意见,望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高亮的决定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高亮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
辩护律师在2013年5月16日上午到公安机关递交了委托手续,向承办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 5月16日下午到看守所会见了高亮,初步确定的本案基本事实是:在2013年4月5日左右,一个40岁左右的中年妇女来到高亮所经营的餐馆出售餐饮定额发票,高亮经营的餐馆由于营业执照还没有办理下来,还没有正式发票,加上高亮法律意识淡薄,就支出了240元钱购买了5本餐饮定额发票(共计250张),面额100元的2本、面额50元的3本。案发前向到餐馆消费的顾客支付了部分发票,大约剩余210张左右。其在此之前并没有购买或使用伪造发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发票二百份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如果高亮所持有的发票全部是伪造的,那么其行为将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但其所持有的伪造的发票总额为250张,应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其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属于轻节轻微的刑事犯罪。
二、高亮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的犯罪事实没有达到应当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高亮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已经深感后悔,不可能再实施新的犯罪;高亮只是一名来自农村的普通务工人员,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高亮已经向公安机关上交了全部可能是伪造的发票,也如实供述了购买使用可能是伪造发票的事实,没有必要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也没有必要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高亮涉嫌的只是轻微刑事犯罪,其有配偶和女子,有一个相对幸福的家庭,不可能因此就企图自杀或者逃跑。所以,高亮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高亮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1、对高亮取保候审符合刑事诉讼规定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高亮的情况属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的条件。
2、高亮家属愿意做其保证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
高亮的妻子胡菊愿意做其保证人,保证监督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其做到:(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昆明市;(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或者,胡菊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保证金。
3、高亮在昆明有固定住所及职业。
高亮2008年来到昆明打工,在昆明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有固定住所;高亮和妻子胡菊于2011年6月在昆明开了餐馆,有固定的职业。如果对其取保,不会影响办案机关对案件的侦办。
4、高亮系初犯、偶犯。
据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高亮所了解的情况,高亮系初犯、偶犯,过去从未有任何犯罪经历。其被公安机首次关盘问后就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只因一时贪小利、法律意识淡薄而涉嫌犯罪,对自己的行为也深感后悔,愿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
5、高亮如被长期关押,将会影响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高亮与胡菊案发前在昆明共同经营餐馆,有稳定的收入,有一个刚上小学一年级的女儿。自高亮被拘留后,胡菊一人要接送孩子,无法正常经营餐馆,目前处于歇业状态,还要支付房屋租金等费用。高亮与胡菊均来自农村,经营餐馆的收入是他们在昆明的唯一生活来源。如果高亮被长期关押,他们的餐馆将无法继续经营,其家人将会失去生活来源,必将对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致命的影响。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高亮既可以正常经营自己的餐馆,也不会影响到该案的侦办。
综上所述,本辩护律师认为,高亮涉嫌犯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符合应当逮捕的情形,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