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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工作的农民车祸受伤以哪个标准赔偿
发布日期:2015-11-23    作者:泗阳律师-李前龙律师
城镇工作的农民车祸受伤以哪个标准赔偿2014年7月24日,第一次到洪泽来探访朋友的刘天,虽有电子狗进行路线导航,但在开车过程中接了个电话,一不留神就把车开过了,根据导航不得不掉头。此时走到红绿灯岔路口的刘天,眼看着前面的绿灯闪烁,着急的他并没有注意在其右侧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胡斐,由于汽车转弯过于猛,还没有容电动自行车作出反应,两车就发生了碰撞,造成电动车损坏和驾驶员胡斐受伤。
  “虽我当时是后转弯的,电动自行车没有按照一定速度行驶,如其正常行驶,两车是不会相撞的,责任不在我;况且我已经投保了车辆商业险,原告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刘天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责任提出抗辩。
  “对于交警出具的交通肇事责任认定同意被告刘天的答辩意见,对于原告胡斐提出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其自身的农业户籍标准予以认定。”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赔偿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天和保险公司提出对于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并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而刘天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投保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原告胡斐是农业户籍,但其长期在城镇就业,有固定的收入,并且已经缴纳了十年社保。因而,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残疾赔偿标准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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