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遭遇车祸 是否按城镇标准赔偿
一、总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的未成年人在城镇接受学历教育的,其赔偿数额应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法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失,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这种损失应与受害人实际生活的经常居住地、收入等因素相联系,而不能单纯以户口作为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居住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精神,受害人即使户口在农村,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均可按城镇居民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三、律师说法
现在,经济繁荣,人口流动量大,农村居民流向城市经商、务工、求学的很多,对这些流动人口在城市发生交通事故时,特别是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时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按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各方往往争议很大,因为两种标准的差距很大,以河南省2009年的标准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371.5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806.95 元,两者相差近万多元。
对进城经商、务工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最高法院曾经有一个批复,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但是对农村的孩子在城市上学期间遭受伤害,按何种标准赔偿没有规定。如睢县就发生了一个案件,乡下的一个女孩在睢县二中上学,在放学的路上遭遇车祸,造成九级伤残,对此,按何标准赔偿,双方意见不一致。对农村的受害孩子的赔偿标准问题,特别是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一般应采取就高的原则。
理由是:对残疾赔偿金,最高法院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即受害人以后的劳动能力丧失了,是对以后的赔偿。对学生而言,其长大以后不一定就是农民,并且用发展的方法来看,随着时间的发展,他们的收入会不断的提高,如果按农村标准赔偿,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