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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发布日期:2015-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本罪没有最低数量要求。

  2.与诈骗罪的区别: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定诈骗罪;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的,以本罪未遂处罚。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升格法定刑,不并罚。

  4.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5.不要求以营利、牟利为目的。

  6.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7.对居间介绍、代购代卖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1)为吸毒者代购:

  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或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以牟利为目的:定贩卖毒品罪。

  (2)为毒品犯罪分子居间介绍、代购代卖:以被帮助者的共犯论。

  (12年)62.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因实施其他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照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只有不能查明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的才定本罪。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与一般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对象不同。

  2.事先有通谋的构成共犯。

  四、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以及买卖制毒物品者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无论是否营利),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五、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无论是否符合累犯的条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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