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浅议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发布日期:2015-11-1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摘要]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增强,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媒体监督作为一种监督方式之一,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属性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监督的力度也不断增强,一大批带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舆论监督方式也不断涌现,许多被舆论“曝光”的重大事件也受到党中央和人民大众的关注,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近年来随着一系列"舆论侵权案件"与"舆论审判案件"频频发生,两者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新形势下如何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的关系,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 大众传播媒介 宪法原则
引言舆论监督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与体现,它是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的监督。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舆论监督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监督的类型。舆论是一种社会意识现象和客观存在的精神力量,反映着社会中的一阶层人或某个集团对某一事态的大体相近的看法,自古以来就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当代西方社会,舆论监督权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美国早期杰出的领导人托马斯·杰弗逊深刻地指出:“我深信预防此类对人民不正当的方法,就是通过公共报道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务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全体人民群众之中,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埃德里·埃默里,迈克尔·埃默里.美国新闻史———报业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潮流的关系[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12.]舆论监督曾被马克思形象地称为“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列夫·伏尔泰称舆论为“世界之王”,美国林肯总统说“舆论就是一切”。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学者卢梭在其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中论述了舆论与政府的关系,称舆论为公意,认为:“公共意识是一种法律,监察官就是这样法律的执行者”,“公共意见是决不屈服于强制力的,所以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有丝毫强制力的踪迹”。[ (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9 (106)] 舆论监督是整个社会民主监督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监督形式,研究舆论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国家对舆论监督作用的重视,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传统大众传媒和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网络舆论监督的方式也出现了多样化,其表现形式可分为论坛、博客、新闻评论、微博等。网友言论的规模与活跃情况也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不论是国内重大事件,还是国际重大事件,均能在短时间内形成集中统一强大的舆论,甚至进而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达到任何部门、机构都无法忽视的地步,在很多情况下,社会舆论将一个冲突公布于众,迫使司法机构不得不将冲突纳入诉讼轨道。有时在个案的诉讼过程中,社会舆论通过多种方式表达了社会各方面对个案中冲突主体行为的评价,有形无形地对司法人员产生影响,即使不是直接地屈服于舆论的压力,司法人员也可能间接地受到影响,从而 极大地左右着法院的裁判,严重地影响着司法的独立。在现代社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虽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排斥舆论监督对司法权的影响,由此导致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关键是,要规范舆论监督权和司法权的行使,使它们在各自合理的限度内发挥彼此促进的积极作用。
一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概述
(一)舆论监督的含义及其特征舆论监督是我国主要的监督形式之一。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所谓监督,在我国《辞海》中解释为“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舆论监督”就是通过各种大众传播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监督方式,就是公民通过新闻、报刊、杂志、论坛、博客、微博等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广义的舆论监督是指舆论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采用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以实现对社会运行中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的一种社会行为。狭义的舆论监督仅指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公民依法运用新闻传媒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呼吁、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舆论监督具有其特有的属性,其监督一般没有法律和纪律的强制力,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不同于行政、司法的监督,也不同于党纪的监督。它的独特功能主要表现在其督促的功能上,即通过对事实真相地揭露,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民意压力,来发挥其监督作用的。在整个监督过程中,大众传播媒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整个监督体系中的主要工具和武器。在《“新莱茵报”审判案——马克思的发言》一文中,马克思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舆论监督的主客体具有广泛性。首先,与舆论监督相比,其它监督主体都具有特定性,例如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舆论监督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其次,舆论监督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人大监督的客体主要是行政和司法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即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审计监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而党内监督则是对党的组织、干部和党员实施监督,舆论监督的客体则不仅限于违纪或违法、党内或党外、财务或司法,而涉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二,舆论监督方式具有公开性,这是由舆论本身的公开性所决定的。而其它监督形式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例如纪检监督,即主要通过固定的渠道和方式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其监督内容、结果及整个过程,除了有关当事人,外界很少了解。第三,舆论监督影响的及时性,这是由舆论本身时效性强的特点所决定的。一般而言,形成舆论的都是一些社会敏感话题,群众对此的反应比较敏感,往往一触即发,再加之在网络媒介迅速发展的今天,只须经过大众传媒一个环节,即能迅速传开,形成自觉的舆论监督。而其它监督从发现问题到调查处理,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费时较长,甚至延误问题及时有效解决。第四,舆论监督的效果具有威慑性,舆论监督虽然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也不如其它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作为直接后盾,但由于它是一种公开的社会监督,在激起民愤后,掌握处分权的机关一般不敢轻易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此使被监督者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
(二)司法独立的内涵司法独立是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在历史上,司法独立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是作为一种政治原则而被提出来的。无论是洛克、杰斐逊以及孟德斯鸠还是罗伯斯皮尔,都将司法独立作为一项政治纲领而加以倡导。司法独立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意义使它成为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口号。在现代西方,司法独立基本价值在于它维护了权力制约关系中的司法体系的独立性,从而使得司法权有不受行政权干预的可能。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根据《世界司法独立宣言》和《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的表述,完整的司法独立概念应当包括四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即实质独立、身份独立、集体独立和内部独立。关于司法独立,德国学者曾将它概括为七个方面: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各种势力;独立于上级官署;独立于政府;独立于政党;独立于新闻舆论;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参阅史尚宽:《宪法论丛》,第329页。司法独立具体表现为:(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和社会环境下,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媒体审判”便是其一。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一百三十一条的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可见,司法独立在我国不仅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宪法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的独立性是由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而公正的前提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既要求司法人员自身摒弃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包括传媒干涉或影响司法独立的渠道,创建一个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但是,由于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等多方面的原因,建国以来这一重要的宪法原则一直没有得到较好地落实,干涉、干预、影响司法独立的情况比比皆是,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使司法公正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更为严重的是,人们对这一问题并没有真正引起应有的重视,或者说是只注意到了司法不公问题,而没有重视司法不能独立的问题。正因如此,党的十五大决定,“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中共中央党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二).427.]这即为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向传媒提出了更高的任务和要求。司法独立并不是绝对的独立,司法独立以法院和法官的理性化为前提,即司法独立是以对司法和法官充分信任为基础的,它要求法官具有一般人所具有的善良、公允的秉性,又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对公正、平等等司法理念具有法律人的敏锐直觉,对于自由、民主理念要具有崇高的信仰。理性独立的司法制度合理运行有赖于社会的监督。在实际中,任何一个理性的法院和理性的法官都有其局限性,上面设计的仅是一种理想状态。因此,司法独立的合理运行也需要其他权力的制约以及社会的监督。实现司法的独立对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其次,司法独立是抑制政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再次,司法独立是优化法官素质和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动力。此外,司法独立还是保证程序正义的重要基础。但是司法独立并不表明司法权绝对地不受任何监督,因为任何不受监督的权力都会导致腐败,尤其是司法活动担负着维护社会终极正义的神圣责任,司法腐败的影响尤其恶劣。因此,司法权要受到党的领导和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公民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二、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一)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兼容性合法有效的舆论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首先,舆论的监督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达到公正司法的初衷。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体制的不健全,审判权处处受到掣肘,尤其是关涉到某些权力部门或强权人物的案件更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而大众传播媒体的介入有助于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与司法内在的公正力量相结合,就能有效抵制外界干预。其次,大众传播媒体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社会公众评说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条件,从而降低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再次,大众传播媒介的报道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要通过传媒才能更为广泛地及于民众,以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公众相信正义可以由司法途径得以实现。如果颁行的法律不为民众所知,那就谈不上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捍卫自身权利。最后,社会各方面对司法现状的批评蕴含了对司法体制内部监督不足的抱怨,特别是司法体制内部的监督由于其客观上的内在性和实践上的偏误并未能取得广泛的信任,因而司法体系外部监督便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制度创新的重要关注点。而传媒监督被普遍认为是司法体系外部监督的常规的、基本的形式。
(二)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另一面就是二者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当今,以报纸、杂志、电视、网络、论坛等形式出现的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正呈现出越来越强的趋势。虽然舆论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且有助于监督各级官员的操守,促进正义价值的弘扬,有助于司法公正。但目前来看,大众传媒超越合理限制,侵犯司法独立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大众传媒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和评论也严重地冲击了司法的独立。北京大学的朱苏力教授就曾指出:“如果让司法总是处于媒体的强大但未必总是正确的压力之下, 这样的司法有可能独立吗? 我们必须牢记, 司法独立与媒体自由是同样值得珍视的”,“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还是应与社会舆论保持一种恰当的距离,不能过多地强调社会舆论对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的监督”。[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152页]主要有以下几条理由:第一,社会舆论所反映的结论或观点并不必然公正,因此以新闻界为代表的舆论界也并不总是公正无私的。第二,司法是一项特殊的法律职业, 审判案件常常涉及专业技术和法律问题, 需要精通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 这决定了这项工作不是一般人可以随意评判的。过多强调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是主张“外行领导内行”。那种带有强烈感情色彩和明显倾向性, 对案件的评判仅仅根据新闻媒体或从业人员个人对案件事实的初步了解和对法律的肤浅认识的批评报道, 对公众只能起潜在的误导作用, 使公众对司法制度本身和法官能力产生怀疑, 影响了公众对司法乃至法治的信赖。“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 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赖和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 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21 世纪司法制度面临的基本课题[ J] . 法学, 1998( 12) .]第三,社会舆论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以这种不确定的东西作为审判机关活动的基础或准则,必然会表现出一种明显的波动;第四,能引起社会舆论的案件常常涉及到的是政治性的、道德性的问题,对这些案件的政治性的、道德的评价,不应指导更不应替代法律的评价。如果过分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更有可能是给具体的审判人员造成压力,结果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于政治和道德的活动。第五,现实生活中,如果涉及司法案件,舆论界大都是依据新闻报道的事实和历史社会背景,依据社会的道德意识以及实体法常识来评价法院的决定,并且往往是从判决的最终结果来进行评论。而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必须是现行的法律,依据法律所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而且要考虑程序法,因此有些司法判决不可能令舆论界满意。由此可见,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还是不能过于“亲密接触”,否则就会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活动的报道, 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公众有权通过新闻媒介的报道, 了解那些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进程。但是, 由于大众传播媒介的转述或不合适宜的报道及评论, 公众所得到的信息是经过加工的,舆论审判是指媒体在案件未作出裁判以前, 主观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就案件事实和结果作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 使受众产生“先入为主”之印象, 形成“未审先判”之局面。一般认为,对于法院生效裁判从法理上进行讨论、分析,对判决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立法本意进行评价是许可的,而且许多学术期刊以案例评析的方式对法院判决进行评判,对审判工作是有利的。可见,司法机关对舆论评论判决结果并不限制和反对。真正损害司法权威的是媒体借舆论监督之名行媒体审判之实的刻意炒作行为。有学者指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的不是通过舆论的压力来完成的,而是通过触动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力的上级党政领导,引起上级领导的关注并进而批示,指示有关机关严肃查处、及时处理等来完成的。”[李修原. 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J ] . 人民司法,2000 。(8)。]而且公众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就极易出现违背独立审判原则,干扰法院正常审判工作的行为。甚至个别舆论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动机和目的,对案件做出不客观、不公正的报道,进行错误的舆论导向。当前我国新闻媒体对司法的干预作用日益明显,这一方面体现了司法公开化和舆论监督的进步,对反对司法腐败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应认识到大众传播媒介毕竟不是法官,不能代替法官。法官因迫于舆论压力而产生的裁判结论很可能是不公正的。应该说, 这样的媒体监督是对新闻自由权利的一种滥用, 不仅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而且不利于民众法律至上观念的树立, 不利于国家法治的进程。新闻媒体的业主和雇员有着追求利润的共同利益,有些新闻媒体为了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制造轰动效应,报道某些重大案件,其活动势必会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有时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司法机关基于确保司法程序顺利完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的考虑,限制新闻媒体对庭审内容进行报道。这样做的结果也等于阻断了社会公众了解法院的途径,公众知情权和记者采访权受到挑战,无疑将极大地影响法院的公信力,降低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媒体在监督司法活动时, 本身也有是否公正的问题。新闻媒体对涉及司法公正问题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 无非出于两种可能: 一是受原始情感冲动支配, 或出于对犯罪分子的憎恨, 或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 对案件审判过程或裁判结果不能被自己的感情所接受而无情鞭挞; 二是与案件本身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出于维护或支持这种特定关系而对案件评判带有倾向性。其结果只能是损害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媒体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弱, 容易造成媒体腐败, 影响司法公正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制度构建
舆论监督必须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监督。舆论监督的权利,不是某些机关的行政权力的延伸,也不是“办案”。舆论监督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各有其功能,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司法、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却常常追惩于事后;新闻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却有警示、教化于前的功能。二者优势互补,相辅相成,同是法治状态下制约监督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 一) 建立舆论监督的法律约束机制根据舆论监督的独特性和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平衡舆论自由与公平审判的关系,使大众传播媒介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不能超越其自身的合理界限。1、建立健全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科学的舆论立法有利于更好地反映舆论活动的原则和规律,对规范舆论监督和保障舆论监督权的正确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立法,只是在新闻行业内部制定了一些自律规则、职业道德准则等。而媒体从业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既要具备媒体职业道德,也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修养,以达到监督司法活动、正确引导公众舆论的目的。在对司法监督问题上,传媒不仅需要从职业道德准则出发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基于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传媒更需要审慎地处理同司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需要在公众社会要求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借用库尔特·勒温的话说,传媒必须通过自律当好信源与受众之间的“守门人”。2、规范媒体监督的范围舆论监督司法应以促进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为原则。应对司法机关内部建设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而且有助于塑造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接受贿赂枉法裁判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外部势力的监督, 为司法独立原则的真正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配合司法形势, 积极从不同角度真实准确地报道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时,非经一定的批准程序不得查阅,要求查阅或复制有关案件允许公开的部分材料时, 媒体也应经过法院同意, 不得擅自披露。3、规范舆论监督的方式合法的监督应是尊重客观事实, 经过充分调查, 如实反映事实真相的监督, 完全按照事实的客观原貌向受众描述事实、评价事实。在案件审结过程中, 舆论可以作有限评论。但是这种有限性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不得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作任何倾向性的评论。大众传播媒介可以对案件的程序性违法、司法人员的贪污受贿影响司法独立的现象进行报道和评论。在监督过程中要把握好界限, 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不轻易发表评论意见; 对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应当客观真实,不能带有片面性、倾向性,更不能主观臆断妄下结论。案件审结之后, 则应该允许舆论就案件审理的各个方面发表任何意见和评论, 但不得谩骂和侮辱。对于网络舆论监督,应当责令有关网络运营商加强对其的监管,建立健全有关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
( 二) 推进司法改革, 保障司法独立,完善舆论监督司法的监督环境。司法机关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新闻舆论监督,不能排斥新闻媒体的监督。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对待舆论监督要以宽容的态度,应当保障媒体对司法的评说功能。司法机关应尽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审理过程,以方便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满足公众知情权。这样既不会激化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也能够起到宣传法制,树立司法机关良好形象,维护法律权威的作用。从我国司法腐败日益严重的现实来看,加强大众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已势在必行。所以对新闻媒体的自由采访权尤其是正当的媒体报道应该给予法律保障。只有完善我国关于舆论立法,才能给舆论行业以及司法机关正确处理与舆论的关系提供法律依据。目前舆论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运作程序等信息不够公开,这就造成公共权力同监督客体间形成距离和真空,因而造成舆论监督的“盲区”。舆论监督只有在获得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公众才能做出合理的评价,也才能形成舆论,达到监督的目的。因此,按照程序化原则,推进包括立法、执法和行政管理在内的国家政治生活公开化、透明化,进一步扩大公民的参与范围,这既是政治生活秩序化的基本要求,也是舆论监督的重要使命。四.结语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两种法律价值, 都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我国现阶段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部分冲突, 是由于司法与舆论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 因此可以通过立法对舆论监督设置合理的界限。我们相信,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舆论立法发展的深入, 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价值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得到进一步的彰显。科学合理的舆论监督制度对司法的关注不会对司法独立和公正产生不良影响, 真正独立公正的司法也无需惧怕舆论的评述, 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司法的正确理解更会促进司法与舆论良性关系的形成。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