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冲突与平衡(下)
发布日期:2010-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我国现阶段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之平衡
新闻与司法的关系涉及到两种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对司法而言,最能表达其内在价值的是司法公正;从新闻来看,最能体现其内在含义的是新闻自由。如何平衡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从新闻媒体的角度看,应建立规范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
1.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时,要坚持真实、准确、客观,用事实说话的基本原则,避免倾向性报道。真实,要求所报道的事实都有可靠的消息来源,并经过了核实,不能是道听途说的事实。客观,就是要求准确描述事件客观存在的状态,不作主观的推测,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任意夸大事实。
2.媒体在监督司法时,要尊重司法的特性,作为采访报道的记者应当有明确的定位。判断双方所陈述事实差异的根据,不是记者,而是事实的真相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需要记住的是,记者不是法官、裁决者,不要急于下结论,做判断,不能做“媒体审判”,更不能“包打天下”,做“包青天”。当媒体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全体民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是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因此,记者所做的仅仅是将事实或事件原原本本,客观准确地告诉给公众,用一颗平静的心,理智地开展监督,准确、恰当定位好自己“旁观者”角色的位置,才能客观地进行采访报道,报道出的文章,才能公正而有威信。
3.新闻媒体应加强自律,依法监督。媒体监督是一种不该带有也不能带有强制性的软监督,它只是法律性、权力性硬监督和刚性监督的一种辅助品。因此,它的影响力再大,也不能代替法律的力量,不能走入代法、代政的误区。它应该是比较公平地、客观地提供全面的情况,公平地为争议各方提供相应的发表意见的园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既不能越位,也不可缺位。
(二)从司法的立场来看,应正确对待媒体监督,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并提高法官的素质
1.对于媒体的监督,司法部门应持有宽容的理解和理性的接受态度,不应怕监督。对媒体监督,不要有找茬、挑刺的情绪。在新闻对司法的有关报道和监督中,不能苛求记者必须按法官的意图一字不漏地记录下来,进行报道。在媒体监督中出现某些法律上或措词上的不准确时,只要不影响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影响定罪量刑,应属平常,司法对此应持有宽容和理解。不能动辄以“言词不准”、“报道不准”、“法律有误”等,作为新闻影响司法公正的理由,而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监督。新闻本身就是“有所言,而有所不言”,新闻报道的事实必然与法律事实有所不同,因为新闻媒体不是司法机关简单的传声筒,它有自己的立场和看法,否则,新闻媒体就不能保证新闻的公信力。
同时现实中,司法的腐败和专横,司法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及业务水平不高,司法机制不完善,缺乏约束等等,司法机关这些自身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些因素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司法应正视这种情况和现实,不能回避或拒绝。司法拒绝、排斥新闻,既不利于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司法机关自身的建设和改革,有害无利。只要是正确的报道,公正的意见和端正的态度,就不会损害司法的公正。而司法机关则必须是以其本身的行为,向公众和社会证明司法是公正的。这里,我们不妨借鉴参考一下域外的司法经验,比如说英美等国家的司法在处理媒体监督上最大限度地宽容和理解,以及对诉讼新闻媒体时所采用的严格认定标准:仅仅只有当新闻确实构成实际上的恶意,并令人有“明白无误地信服”的证据,或对司法公正的行使确实“有明显的和即刻的危险时”,方可使用对媒体监督的限制。
2.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构建新闻与司法相互沟通,对话的常规渠道。与其堵不如疏,公开、透明,才能使公众有理由相信司法的公正,真正树立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司法应主动公开信息,接受媒体的报道和监督。
3.必须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法官素质较低,业务水平有限,司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所以,要确保司法公正,必须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司法部门应逐步确立能够生成高素质法官队伍的现代法官制度和人事制度,严把进人关,对法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才能录用。此外,法官不要接触媒体对自己所审案件的报道,法官应该明白:“太关注媒体也容易受到媒体的控制,把法院投进社会的同时也把社会拉进了法院。所谓独立审判,恐怕已无从谈起。”即使有时不得不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法官也必须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顶住压力,做出合法的判决。
四、结语
媒体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当媒体监督权被正当行使时,无疑对司法公正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当媒体监督权被不当行使时,便会损害司法公正。但无论怎么说,我们还是应该给媒体监督营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不断优化支持、改善媒体监督的环境,进一步畅通媒体监督的渠道,不断拓展媒体监督的方式及手法,并同时在法律上给媒体监督最大限度的保护,以更好地推动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进程。宽容新闻媒体评论,理性对待监督和批评,是司法成熟的表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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