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
发布日期:2015-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1.积极要件: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担保法》第112条规定了一个例外。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a)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b)动产须归债务人所有。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时,债权人才可善意取得留置权;(c)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即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真题研习】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54题)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答案】AC.①首应说明。本题存在严重瑕疵,出题人对于留置权成立要件中的“同一法律关系”之理解不同于通说观点。所以,对此题不必当真。特别是,自2011年,民法拼题人已经更换,所以,建议大家按照下述通说观点把握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不必囿于本题。
(二)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企业,且债权人在营业活动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使该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要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债权人亦可行使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性在于:①双方均为企业。②债权人基于营业关系而占有对方的动产。③留置的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真题研习】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职业培训教育网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职业培训教育网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10题)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答案】C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属于须经两次行使才能实现的权利:①符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的,留置权人即可留置动产。②留置后,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人才可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留置并占有动产的权利。①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②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具体而言:①对宽限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③留置的动产属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权人可以迳行实现优先受偿权,无须给债务人宽限期。
(3)其他权利:①收取留置物所产生孳息(《物权法》第235条)注意:仅为“收取”而非“取得”。②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2.留置权人的义务。①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物权法》第234条)因留置权人过错过错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的义务(《担保法解释》第93、114条)③经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的义务。《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④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四)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会因很多原因而消灭。比如: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留置权实现;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消灭;留置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的。等等。《物权法》第240条规定了两种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所谓特殊事由,指的是仅适用留置权(不适用抵押权与质权)这两种特殊事由是:①债务人另有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②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物被他人侵夺的,若留置权人未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1年期限届满时,留置权消灭(见【例5】)
【例5】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因甲不支付到期的修理费,乙于2009年4月1日留置该汽车。2009年5月1日,甲趁乙不备,偷偷将汽车开回。①对《物权法》第240条须有正确理解。并不是留置权人乙丧失对汽车的占有那一刻,乙的留置权就消灭。不是的。②根据通说观点,乙的占有被甲侵占,乙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只要乙行使该权利,回复占有,则乙的留置权并不消灭。④若乙自甲侵夺之日起1年未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则1年期间届满时,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乙的留置权也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