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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信用证
发布日期:2015-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买卖双方是货物买卖关系。

(2)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

(3)开证行对通知行是委托关系。

(4)通知行对卖方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5)议付行是买入卖方的单据,买入其汇票并议付货款的银行

(6)议付行付款后再由开证行对其付款,开证行付完款最后再找买方赎单。

(7)保兑行的作用在于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2、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保兑的信用证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4)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和可分割的信用证

(5)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3、银行的免责

(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对真实性不负责是指银行只负责单据表面的审查,不调查其真实来源。

(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银行自己的电脑系统出现故障和问题,传统上银行也是概不负责的;近年由于消费者权益张扬,也作出了银行要负责的判决。

(3)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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