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竹李鹰律师发表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李某某,(曾用名王文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兰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确认各原告及被告应当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为位于大竹县竹阳镇房屋一套份额的1/2.
2. 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占有的各原告应当继承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一套房屋的份额。
3. 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王某富系原告的父亲,系被告兰某某配偶,系被告王某甲父亲,xxxx年xx月xx日王某富与某翠花结婚,并生育两子,分别为原告李某某、王某某,19xx年王某富与某翠花离婚,后与被告兰某某结婚,直至王某富死亡,在王某富与被告兰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某县竹阳镇的房屋,被继承人于2015年x月xx日因病去世,在被继承人王某富去世后,被告将被继承人王某富留下的遗产据为已有,侵犯了原告合法的继承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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