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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拍卖债务人最后住房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5-11-13 作者:
任达律师
申请法院拍卖债务人最后住房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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